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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进超市摔倒受伤,消保委调解获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04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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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6日下午,大雨如注。上塘某超市入口处地面湿滑,穿着高跟鞋的谢小姐刚进超市没走几步即不幸摔倒在地。其膝盖扭伤,手上佩戴的玉手镯也摔成了两半。随即谢小姐向超市交涉,要求支付医药费及赔偿自己价值3980元的玉手镯。但超市方面表示谢小姐刚进超市,到底是购物还是躲雨,其目的性不明确,因此不予赔偿。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谢小姐即投诉至消保委部门。随后由上塘工商所和上塘消保委分会召集双方支持调解。调解意见认为:首先,超市作为公共消费场所,不管消费者是否已购物,进入该场所即应当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超市经营者应当保持地面干爽、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但因其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因此负有一定的责任。其次,谢小姐作为成年人,应当有一定的预见性,在进入超市时亦应当注意地面情况。而其在穿着高跟鞋的情况下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对摔倒受伤的损害后果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而谢小姐提供的玉手镯发票显示手镯是去年5月份购买的,所以应当适当折旧。加上医药费167元,最后超市同意赔偿谢小姐1500元。双方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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