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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滨所成功调解一起住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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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4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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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消费者俞某向江滨分会投诉称,自己到温州旅游,投宿环城东路某商务宾馆,次日凌晨,有窃贼进入房间,偷走自己随身携带的财物,因向宾馆方索赔未果,故向该分会寻求帮助。

该分会接到投诉后,即向宾馆方了解情况,并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宾馆方承认俞某投宿被窃一事属实,表示同意赔偿俞某 2000元;而俞某则提出自己的失窃物品包括4000元的现金和数码照相机以及手机各2台,失窃金额达8000余元,宾馆方应该给予全额赔偿。双方因此僵持不下。

根据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调解人员指出,俞某入住宾馆后,宾馆方即有义务保障其生命财产安全,俞某在宾馆失窃,宾馆则必须给予赔偿而不得推诿;至于赔偿金额,因为携带现金及其他失窃财物的不可认定性,以及相机和手机的折旧赔偿计算,经调解人员的耐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由宾馆方一次性给予3500元的赔偿,俞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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