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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委径山分会调解一起牛奶变质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04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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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余杭区径山镇一名消费者因购买的牛奶变质获得商家支付的十倍赔偿金。这是《食品安全法》施行以来,消保委径山分会处理的第一起食品纠纷事件。

6月23日上午,余杭工商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一消费者投诉,称其在超市买回来一箱牛奶,当天小孩喝了以后就拉肚子,与商家交涉后达不成一致意见,要求12315出面调解。

接投诉后,径山消保分会工作人员马上展开了调查。2010年6月3日晚上消费者柴某在余杭区径山镇长乐村某超市购得光明纯牛奶一箱,价格23元,共有纯牛奶12袋。当天晚上,柴某将其中一袋牛奶拆封后给了自己的孩子饮用,没过多久孩子便出现拉肚子现象,柴某急忙将孩子送往医院,花去医药费30元。事后,柴某又拆封了其中一袋牛奶,尝后发现牛奶有变质味道,便找到商家理论,要求退货并且赔偿。商家检验后承认牛奶有变质,但觉得自己没有责任,因为牛奶是在保质期内,而且是按要求储存摆放销售的,于是又打电话找来供应商解决问题。供应商承认变质原因可能是自己在运输途中有不恰当的地方,如过分震动或者尖物摩擦导致牛奶封装袋密封性被破坏,引起变质。消费者要求商家支付医药费并给予适当的赔偿,而商家只肯支付医药费,并给消费者另换一箱合格的牛奶。

径山消保分会工作人员通过了解事情的缘由后,对牛奶的生产日期、包装日期等进行了仔细的检查,认为商家没有认真履行检查所提供的商品是否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的义务,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工作人员对商家进行了思想教育,让商家和供应商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并提议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消费者十倍于牛奶价格的赔偿金,并支付30元医药费。商家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今后对销售的商品,尤其是易腐易变质的商品更加应该仔细检查,以免给销售者带来损失,也同意支付消费者十倍赔偿金230元及30元医药费。消费者对此结果也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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