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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委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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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4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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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历经两年的啤酒瓶炸伤眼睛损害赔偿纠纷在我市天台县消保委主持调解下,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经台州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作出终局裁决,使该案划上圆满句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万元。

2006年7月22日,我市的天台县消协接到消费者姚某的投诉,称其仅两周岁的儿子于21日11时,在家提拿啤酒时酒瓶发生爆炸,右眼被炸伤,经杭州浙益眼科中心诊断为右眼眼球穿孔伤、眼睑裂伤。天台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召集啤酒生产厂家对事发现场勘验,并当场封存啤酒瓶。经过两年的治疗,姚某儿子病情基本稳定,右眼有光感无视力,共花费医疗费20645.85元,交通费11640.77元。08年6月11日,天台县消保委开始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消费者认为:酒瓶爆炸致小孩眼睛损伤,啤酒生产厂家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啤酒生产厂家却认为:是小孩提拿坠地后酒瓶爆炸,该损害后果应有小孩监护人承担。双方各执己见,无法达成一致;为此天台县消保委于6月25日再组织调解。并且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分别向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法规,使当事双方明确了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为二次调解打下基础。经过天台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不懈的努力,6月25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签署和解协议。为保证和解协议全面履行,根据投诉方的申请要求,台州仲裁委员会即时依法作出终局裁决,由啤酒生产厂家一次性补偿给投诉人医药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万元整。历经两年的啤酒瓶炸伤眼睛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终于得到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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