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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定金5万元 消费调解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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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4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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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定金5万元 消费调解退还 日前,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通过做耐心细致地调解工作,终于使一起购房消费纠纷圆满解决,某房产公司主动履行协议,向购房户李女士退还预购金4.9万元。同时,市消委认为李女士购房消费时不理性,导致退房存在一定过错,承担1000元的责任。 2009年12月20日,在外地工作的李女士委托住在眉山的母亲沈大妈代为选购两套住房。沈大妈来到位于滨湖路的某房产公司,她看了沙盘后要求看现房。售楼人员说,目前正在搞修建,现场太乱,只能在沙盘上选购,承诺所选住房不会遮挡住视线。沈大妈相信了售楼人员的介绍,未慎重思考就签下了两套住房的《认购协议书》,并交纳预购定金5万元。 第二天,李女士回眉山,与母亲一起来到该房产公司看预购的两套住房。看房后,母女俩认为前排楼房遮挡住了其住房的视线。沈大妈说,自己预购住房时就提出要求看现房,售楼人员以现场太乱为由不让看,并承诺所选住房不会遮挡视线,然而现在的情况却恰恰相反。母女俩觉得该房产公司不诚信,自己购房消费受到了蒙骗,要求退房并退还5万元预购定金。母女俩多次与房产公司协商未果,遂投诉到市消委会。 今年1月7日,市消委会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公开调解,并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加。调解会上,市消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学习《消条》有关规定。经调解,双方互谅互让,共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按照《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4条规定作退房处理,该房产公司退还消费者李女士预购定金4.9万元;李女士在购房消费时未慎重思考,反复比较,购房退房存在一定的过错,承担1000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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