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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拌“口水鸡”吃出粪便 恶心 消委调解消费者获得“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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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4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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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资阳市消委直属消委会红岩分会、红岩工商所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成功调解了一起食品消费纠纷。
  消费者俸先生为女儿庆祝生日,在资阳某超市购买8.9元的口水鸡招待客人,在生日宴上,正当大家高高兴兴用餐时,客人发现口水鸡鸡翘部分连接着两节大肠,大肠里面还夹杂着鸡粪便,让人看见觉得十分反胃恶心,生日宴也不欢而散。俸先生非常气愤,找到超市理论,超市叫消费者找销售窗口服务员处理,俸先生对超市的处理态度十分不满。第二天,便投诉到市卫生执法大队,卫生执法大队对此事调查核实后,对该超市做出了行政处罚。事后,俸先生认为在卫生执法队进行处罚后,超市对此次事件仍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也没有对此有一个合理的说法,为维护自已的权益,他又投诉到资阳市直属消委会,要求超市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支付商品价款的十倍赔偿金以及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资阳市直属消委会接此投诉后,十分重视,红岩分会立即到超市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向市卫生执法队核实了对超市的处理情况。经调查了解,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工作人员据此对投诉事件进行了调解,经双方协商一致,由超市赔偿消费者购口水鸡十倍费用89元及误工费、交通费共计400元,消费者对此非常满意。

(资阳市消委直属委员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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