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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首例"开瓶费"案终调解 餐馆收35元判返还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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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4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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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客因自带酒水而被餐馆收取35元“开瓶费”,一怒之下将该餐馆告到法院,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记者昨天获悉,经过闵行法院调解,这起沪上首例“开瓶费”案件以餐馆返还消费者30元钱而告终。

  今年元旦之夜,张先生携亲朋好友来到闵行区某餐饮公司所属的餐馆就餐,当时他自带了两瓶“红标”上海老酒(每瓶17.50元)和两小盒果汁。在就餐过程中,服务员没有提供开酒瓶服务,也未提醒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可在结账时,张先生发现账单上列出“开瓶费”35元。双方由此发生不快,最终在张先生的要求下,饭店开具了含“开瓶费”在内的375元定额发票。

  张先生随后一纸诉状将这家餐馆告进法院,要求返还收取的“开瓶费”35元,并支付查档费40元、交通费5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书面赔礼道歉。

  但餐饮公司称,收取的35元“开瓶费”包括了酒具、斟酒服务、清洁用水和空调等成本费,实际上这些成本算下来有89元,但餐馆只收取了其中的40%,已经给了张先生优惠。对于收费依据,餐饮公司表示是基于行业习惯,一般都是按照酒水出售价格的30%计算。

  由于“开瓶费”案件在本市尚属首例,而对“开瓶费”的收取依据又无明确的适用法律条文,因此法院在审理中十分慎重。

  案件审理期间,人民陪审员林卓作主动对双方当事人做了耐心细致的工作,并向合议庭提出调解设想。今年5月,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协议:由餐饮公司返还张先生“开瓶费”30元,张先生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负担15元,被告负担40元。

  据了解,在本市这起“开瓶费”案件的之前及其后,昆明的“自带酒水案”和京城“开瓶费”案均以法院判决餐馆向消费者全额返还“开瓶费”而尘埃落定。

  (摘自: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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