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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您们好!想请教一个问题:原告将应是7300元未还款项(贷款)弄成了10600元未还款项。原告起诉被告截止2012年5月30日还款106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律师和诉讼费,证据是银行的明细清单,可银行的明细清单上2012年5月30日的未还款为7300元,2012年9月21日到期日的全部应还款金额才是10600元,原告未宣告贷款提前到期还款,实际上借款人是把全部应还款项存入银行后,原告也是在到期日才分期扣完全部贷款(含利息、罚息、复利等)。法院代理审判员未仔细审案,判决被告还款10600元,并支付以10600元为基数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和诉讼费。请问,法院判决是否有效?谢谢!

债权债务 2018-12-15 06: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院参考如下法条办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特点

    (一)送达难,审判周期长。
    金融借款诉讼案件最先面对的问题就是送达问题,由于涉及被告人数越来越多,除了债务人,还可能有众多的保证人。企业债务人资金链断裂,对外负债累累,负责人常常下落不明,企业更换办公场所甚至人去楼空。而对于向自然人送达诉讼文书更难度不小,不少自然人早就更换了当初在银行留下的手机号码,或者虽然接电话但迟迟不去法院签收传票,有意拖延案件进展程序,由于法院的诉讼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导致大量案件采取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案件审理周期自然被拉长,严重影响了后续程序的开展。

    (二)案件普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金融机构胜诉率高。
    金融机构对外贷款都会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保留完整的书面资料并做好档案的收归与管理,在诉讼中掌握着主动权。对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的,一般对借款的事实都会表示认可,但是由于没有还款能力希望银行方面给予延期还款或者减免利息。此外由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公告送达率较高,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居多,法院直接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证据材料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生效后,案件普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债权实现率低。
    案件不论最终以判决结案还是调解结案,负有还款义务的当事人很少在规定期限内能够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不少当事人在执行阶段拒绝接电话,采取回避的态度,因此绝大多数案件最后还是要进入执行程序,但是由于不少金融借款借款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抵押房产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导致执行程序不得不暂时搁置,“执行难”也是法院面临的普遍性难题,再者房地产市场近几年的低迷,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低于原先评估价值的情况居多,导致金融机构债权受偿率低。
  • 对于p2p平台上贷款利息的偿还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利息是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是需要偿还的。
    1、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既没有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没有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 多数P2P平台都采用了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简单的说就是每月固定还多少。跟房贷类似。这样每期需要承担的偿还压力会相对比较轻松,更适合工薪阶层。几乎所有P2P平台都要求借款人使用网银进行还款。
    p2p网贷的还款方式主要有3种,其实用不同的方式还款,最后得到的收益可能会不一样:
    1.按月还本息这是一种被广泛采用的还款方式。借款人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到期还本息。
    2.到还款日期时,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 。
    3.月还息,到期还本,即借款人每月偿还固定利息,最后一期偿还全部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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