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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受到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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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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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大学回族学生马某到校外某饭店就餐,他在服务台花了2元钱买了一张牛肉面的餐票,将票交给服务员后便坐下等候。几分钟后,饭店服务员将面端上,马某发现端上的是猪肉面而不是牛肉面,遂问服务员是不是弄错了,服务员回答说牛肉已经没有了,反正价格都一样,故给他做的是猪肉面。马某随即提出异议,说自己是回民不吃猪肉,既然牛肉没有了那就退钱。饭店不同意退钱,双方遂发生争执,饭店老板说,“你们回族就是怪,猪肉没有什么吃不得的。”马某一向是严格遵守自己回民的风俗习惯,日常生活中同学、朋友也非常尊重他的风俗习惯,听了老板的那些话,马某觉得自己受到了极大的污辱,遂投诉到消费者委员会,要求店主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本案例实属少见,但亦很典型。回族是我国的少数民族之一,其特有的风俗习惯是禁食猪肉,这是普通老百姓都知道的常识。国家在许多法律、政策方面面对包括回族在内的各少数民族都有许多特殊的规定,以体现国家对我国少数民族的尊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也正是体现了这一点。在本案例中,马某要的是牛肉面,饭店提供给他的却是猪肉面,并且其行为并不是由于服务员的疏忽造成的,而是故意,这一行为本身就已经侵犯了马某作为消费者的选择权。在马某说明自己是回民,不吃猪肉的情况后,饭店理应尊重其民族习惯,将面撤走,退还面钱。但饭店不仅不退钱,甚至说出“回民就是怪”这种有损回民尊严的话,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上述的法律规定,因此应当认定店主的侵犯责任成立。

  当地消费者委员会接到投诉后,在主动上门调解的情况下,店主认识到了自己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并向马某当面赔礼道歉,并退还面钱人民币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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