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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商品≠处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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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5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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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示 特价商品≠处理品 每逢节假日或换季时节,总有一些商家以清仓、调整、关门改造为名,打着“处理品”的旗号,大势开展甩卖促销活动。而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处理品 ”不负责“三包”的说法又让大多数顾客只能自认倒霉。近日,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罗女士的咨询,称自己于2011年2月在某家具商场内购买标有特价商品的衣柜一个。但商家在上门进行安装时却不按商品原样进行安装,将本应有的衣柜中间的隔板取消。当消费者找到商家理论时,商家却以特价商品为由拒绝消费者的要求。   依据《消法》规定,对特价商品,经营者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处理品则不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   何谓处理品?就是那些本身有瑕疵或因其它问题滞销的,经商家向消费者说明并降价处理的商品。这样的商品因消费者事先已从商家介绍中知道其问题所在并能接受,所以不退不换。而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碰到的“特价商品”,虽不排除其中一部分确属处理品,但大部分是商家的促销手段“促”出的“特价”,因此仍须按《消法》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实行三包。   在此,泸州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行为前对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一定要有足够的了解,充分履行自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购买打折商品或服务,要主动询问商家售后有无“三包”服务,主动索要购货凭证,要查看发票正面是否标有“处理品”字样,弄清有没有标明处理的真实原因,并仔细查看发票的具体内容,以免遭到“暗算”,却又投诉无门;同时,也提请广大经营者注意,“打折处理”的商品,一定要按《消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三包”义务,如果出售的是“处理品”,就要当面告诉消费者,让消费者知悉,并在发票等相关凭证上标明“处理品”字样,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陈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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