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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消保委消费提示:购车合同 商家无理由单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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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5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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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受未知新政的推动和购车优惠的刺激,汽车购买量大幅攀升,随着汽车交易量的增加,因购买汽车引发的消费纠纷也成为了近来的消费热点。近期,我会就接到了多起相关投诉:

  案例一、2010年8月18日,肖先生向厦门海沧区一汽车销售公司订购1台知名轿跑车,价格:103.8万元。8月21日,肖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并当场将车款全额付清,当天恰逢周末,工作人员称无法提供发票及相关票据,待过后补上。但8月23日肖先生却被告知其买的车为纪念版,需要再加价11万元才能提车。

  案例二、2010年08月20日,张先生向厦门市海沧区一汽车销售店购买1辆“卡罗拉”普通乘用车,价格:12.33万元,购车时车行承诺该款车可获得国家节能减排补贴3000元,并在提车合同上注明,但8月24日张先生取车时被车行告知现该补贴已取消。

  案例三、2010年8月10日,叶先生到厦门市海沧区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沃尔沃小汽车。当时销售员对叶先生承诺:“购车可办理银行贷款,如果不能按时放贷,则退还所有定金。”并写下书面承诺。叶先生当场支付了10000元定金。10月初叶先生被告知,由于无房产证和相关资料,银行未能给予办理按揭贷款,叶先生只能与商家交涉要求退还定金,但是商家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退还定金。

  为此,厦门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汽车时,如不能即时提车,需要交付订金的,应与商家签订书面承诺或购车合同,明确双方有关责任。商家作出承诺后,便无理由单方违约,若商家无理由单方违约,消费者有权拒绝,并可以依据签订的书面承诺或购车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倡导广大商家应该诚信经商,不能在签订了书面承诺或购车合同后,再补充加价提车等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孙文文、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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