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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处方药品广告管理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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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5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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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区各媒体、处方药广告主、消费者: 今年以来,省药监局和我局对各媒体发布的药品广告监测结果显示,违法药品广告中有30%以上的是处方药品广告。《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四条规定: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处方药品广告对人民群众正常的消费造成误导,极易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大众媒体在广告审查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审查义务,把处方药品广告杜绝在广告审查环节,本着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负责的态度确实担负起媒体应有的社会责任。 处方药广告主要自觉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将处方药广告送专业的医学、药学刊物上发布,对不听告诫继续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处方药广告的,我局将会同省药监局等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强制其退出四川市场。 广大消费者要认真鉴别药品广告,购买药品时请查看包装盒上是否有“OTC”标识,有该标识的为非处方药。对不能鉴别的,请直接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WWW.SDA.GOV.CN ”进行相关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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