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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消费警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06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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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期间,富顺县消委办受理了 许多消费者的各类投诉,针对这些投诉,消委办有侧重的发布消费警示,以提醒广大消费者,擦亮你们的眼睛,理性消费,规避消费陷阱。

消费者曾某 与某装饰公司签定了房屋装修书面合同,交纳定金5000元,但后因家里意见分歧,想不装修了,找到该公司要求退还定金,但该公司拒绝退还。

1.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特别提示: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消费者李某在某发廊消费时,商家推出了一种促消活动,促使消费者连环消费,并且在促消活动的代金券上明示:“最终解释权” 归某某发廊。

2.商家没有“最终解释权”

当消费者与商家为“最终解释权”发生纠纷时,“最终解释权”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解释。每逢节假日,许多商家便推出名目繁多、花样百出的优惠、打折活动,而在商家的广告、海报末尾一般都附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提示。目前,有关对商家“最终解释权”的投诉不断增加,为此,富顺县消委会提醒各商家和广大消费者:消费者在参加商家的促销活动时,应科学理性地消费。当消费者因商家打折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向消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当商家的解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与消费者的通常理解相符合时便具有法律效力;当商家的解释故意隐瞒了事实,给消费者造成重大误解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消费者与商家为“最终解释权”发生纠纷时,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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