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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井区消委会发布消费警示:房地产公司运作需规范    消费者购房要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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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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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胡某某与我市某知名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约13万元的购房合同,并支付定金2.1万元。半月后因无法支付后期房款,要求解除合同,该公司负责人提出按《合同法》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其所付购房定金2.1万元不予退还。胡某某多次与该房地产公司协商解决未果,投诉到贡井消委会。经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调解,该房地产公司全额退还了胡某某所交定金2.1万元。
胡某某投诉的理由是,一、房地产公司以房价还要大幅上涨为由劝其购房。二、房地产公司蛊动其调高收入证明骗取银行贷款按揭购房。三、其工资收入不足以支付按揭贷款。签订合同后,面对每月按揭贷款额几乎等同于其工资收入的现实,越想越害怕,寝食难安,强烈要求解除合同。
贡井消委会在工商部门的配合下,多次召集双方协商,并对公司提供的售房资料进行了审查,发现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条件下擅自售房,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公司不得销售房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5月16日,该房地产公司全额退还了胡某某所交定金2.1万元。
贡井区消委会提醒消费者:一、在购房时应慎重,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攀比,避免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苦恼。二、在购房时一定要仔细审查房地产商的资质手续,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公司不得销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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