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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专题】医疗事故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15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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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今年5月,广州一家三甲医院的高压氧舱突然发生爆炸,导致正在舱内接受治疗的病人一死一伤。之后死者及受伤患者的家属到市卫生局反映情况,要求得到处理,后在多方的协调下,此事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受害方未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医疗事故的主体不是医生,此事不属于医疗事故。专家点评:《条例》与《办法》的明显不同就是《条例》把医疗事故内涵扩展了。《办法》中医疗事故的概念强调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务人员,强调损害后果要达到相当的程度(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才算事故,而《条例》中强调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强调医疗事故的过失行为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强调只要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不一定达到功能障碍的程度,都可以是医疗事故。因此,如果这个案例在9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后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极有可能因为医院过失造成高压氧舱爆炸而被鉴定为医疗事故,而且因为已造成患者死亡,将被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者家属可以以此根据《条例》中所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索赔。另外一名伤者也可根据其受到人身损害程度而确定医疗事故等级,并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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