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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大家好,有件医疗纠纷向你们请教一下,我家小孩今年2013年1月13日因有点咳嗽到安徽省立儿童医院门诊急诊就诊,医生开了消炎药吊水,在16,17日另一个医生又加了地塞米松,18日高烧39.2。另口腔粘膜有白色疹子。医生说是鹅口疮,又开了制霉素片擦。19日还是高烧,又看了一个医生没说什么,还是那样治疗。20日半夜高烧厉害。急诊又开了地塞米松,和电解质。建议住院,当时没地方住,到21日上午住呼吸科,仍然以感冒治疗。23日躯干出现较密红色疹子。感染科会诊疑似麻疹合并肺炎。转感染科。后经疾控中心确诊为麻疹,23,24治疗和呼吸科差不多,就是多吊了2瓶丙种球蛋白。24日有点食欲吃了小半碗米糊,25日医生换了治疗药物,当天发现小孩手指尖发紫嘴唇也发紫面色青灰。又不适感,找来医生,听诊了,说没事,我们问要不要吸氧,医生说可以。26日白天症状没有什么多大变化,下午小孩更加不适,也没吃东西,连水都不喝,一喝就咳嗽,好像带点血色。又叫医生看,医生听诊后,还是说麻疹肺炎是这样的,没事。晚上11点时我发现孩子很难受,又叫医生,医生听后说呼吸费力,又叫另一个医生来,看后说是二度喉梗阻,问出疹子几天,后让吊地塞米松,电解质,我问医生严重吗?他说不好说,三度喉梗阻就有生命危险,用药后有的3,4天就好了。有的还会加重,没那么快。如果严重了就上呼吸机。暂时先用药。可是吊水结束只有十几分钟,小孩就手舞足蹈,呼吸困难。我叫来医生护士快速向PICU跑去。在快到时我看见小孩已没了动静。后经过两次点击才恢复心跳,面色也好了不过肺泡破裂,且胸片近似白影。胸腔引流400毫升气。医生下了病危通知。后经5天治疗,才略有好转。2月4日停用呼吸机,共用了8天呼吸机。8日又转到感染科,14日出院。共用了约43000元。在20日到26日间。没有拍过胸片,没用心电仪,血氧饱和度测定。请问门诊4位医生误诊,是不是医疗事故。感染科算是过失还是处理不当造成医疗事故。我要求医院行政科处理,他们交给了包河医患调解中心。他们没也没叫我去处理,负责记录的告诉我说,他去了解了一下,说医生不承认是医疗事故。叫我去做医疗事故鉴定。我听很多人说鉴定委员会成员都是当地各大医院的医生,即使当事医院有所回避,鉴定也没有公正性。他们都是兄弟医院。以前是老子鉴定儿子,现在是兄弟姐妹之间鉴定。所以我想到了你们,请问这是医疗纠纷还是医疗事故,应该如何处理。请问门诊4位医生误诊,是不是医疗事故。叫我去做医疗事故鉴定。请问这是医疗纠纷还是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 2019-05-16 09: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因医生误诊造成人身损害的,根据损害程度由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是因为医疗水平所限,目前不能诊断的疾病,医院不用承担责任。
    3、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按堵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程序确定,双方对损害赔偿不能协商一致,受害者可以向医院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相关规定:
    (1)《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为: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注:其他如鉴定费、勘查费、专家会诊费等实际产生的费用,如属确实需要,也可请求赔偿。
  • 医疗纠纷,涵盖了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产品质量、疾病自然转归等,而医疗事故是主要构成部分。在许多的医疗事故中,对患者的人身损害的因素除了一些不可预见的医疗风险因素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仍为是主要因素。
    如何避免这些风险因素,关键还在医务人员。在现实医患关系中,患者由于对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常常只是按医务人员的要求配合检查治疗,有时甚至处于意识不清、昏迷状态,连配合的能力都没有,任由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处理。
    所以,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任何轻微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医疗损害结果,如何做到有责任心,避免疏忽,关键在于有无尽到注意义务。
  • 等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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