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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屡次挖洞入室盗窃香烟被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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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5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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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纠结他人专门以“挖洞入室”的手段,疯狂窃取京城各大批发市场内烟店的香烟,成为名副其实的“香烟大盗”。6月19日,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伙同他人于2006年2月13日21时许,在北京市丰台区金色晨光花园综合批发市场某烟店,采取挖洞入室的手段,盗窃被害人李某店内的各种香烟61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382.5元。

同年4月28日晚,宋某又伙同他人在北京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某烟店,采取挖洞入室的手段,盗窃被害人杨某店内的各种香烟86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652.5元。

同年7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宋建云伙同他人在北京市西城区地球村辰星副食品市场中心某烟店,采取挖洞入室的手段,盗窃被害人刘某店内的各种香烟517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9 205元。

经法院依法审理,查证上述第一项和第三项盗窃事实。但检察机关指控的2006年4月28日晚,被告人宋某伙同他人在新发地市场盗窃的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挖洞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民所有的财产权力,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宋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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