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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处罚的主体是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0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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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社会管理秩序,我们应当予以尊重和维护,如果他人实施了聚众淫乱行为的,对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是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聚众淫乱罪处罚的主体是谁?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如何认定?聚众淫乱罪有什么法律规定?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聚众淫乱罪处罚的主体是谁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认定

  首先,在客观表现方式上,构成本罪要求被引诱的未成年人参加的是聚众淫乱活动,如果不是聚众淫乱活动或奸淫行为不具有聚众性,如行为人引诱未成年人与自己进行淫乱活动,则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其次,从行为对象上区分,本罪的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如果行为人引诱成年男女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引诱成年男女并提供场所聚众淫乱的,则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

  三、聚众淫乱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该罪名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流氓罪被拆成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五个小罪名。其中,聚众淫乱罪就是在现行《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聚众淫乱罪处罚的主体是谁等法律知识。相信大家对于聚众淫乱罪应该都有了基本的了解。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在聚众淫乱犯罪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责任编辑:周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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