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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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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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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有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财物。

  二、《1979年刑法》对本罪行为规定为破坏集体生产罪,新《刑法》修订了罪名,并将量刑起点提高。

  三 、本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的区分,主要看有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四、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区分,主要是看犯罪目的和犯罪对象。

  五、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一是故意,一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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