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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能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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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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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智力偏低,精神状态不正常,却被不法分子利用,用金钱诱骗其发生性关系。诱骗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能构成强奸罪吗?何谓强奸罪呢?这样的情结下是怎样的一个强奸罪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案例详情:

  小萍(化名)是一名15岁的初中生,村里的人都知道她反应迟钝,智商偏低,精神状态不正常。然而,谁曾料到,就是这样一个无知的“傻姑娘”竟引来了他人的非分之想。三名不怀好意的同村村民利用小萍精神的不正常状态,引诱小萍同自己发生性关系。

  郑某、黄某均是60多岁的老头了,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2012年夏季,郑某和黄某利用少量钱财诱骗的手段与小萍发生性关系。同样的手段反复使用,一直未被他人发现。

  徐某30多岁,是两个小孩的父亲,小萍也经常来徐某家同徐某的小孩一同玩耍。一日,小萍依旧来到自家玩,徐某用零钱将自己的两个小孩支开,让他们拿钱去买零食,两个孩子前脚刚走出大门,徐某后脚便将大门关紧,利用金钱对小萍进行诱惑,在屋里同小萍发生性关系。

  郑某、黄某、徐某三人原以为该事将会成为永远的秘密,但在2012年10月25日,在郑某又以同样手段与小萍发生性关系后,小萍的姑姑发现小萍不对劲。在姑姑的极力劝说下,小萍总算说出实情的原委。小萍姑姑在得知情况后,大为惊讶,并赶紧联系了小萍的父亲,三人一同到派出所报案,警方立即出动,将郑某、黄某、徐某抓获。近日,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三名犯罪嫌疑人郑某、黄某、徐某。

  法律规定: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强奸罪的处罚[page]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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