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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出纳员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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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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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讯扶绥县龙头乡在村务公开工作中,发现一村委出纳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长期挪用和侵占集体财产。目前扶绥县人民法院已依法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该出纳员姓黄,系扶绥县龙头乡旧庄村人,曾担任该村委出纳员。1999年6月至 2002年12月间,他收取该村各种集体费用总计人民币1052827.69元,除用于村委各种开支1031840.42元外,剩余的20987.27元挪为个人使用。
严某等人交纳的土地承包金共6778元,采取不入账手段占为己有。2001年11月14日,他将2000年 11月14日已入账的餐费开支162.3元重新入账,所得款自己侵占使用。2002年12月27日、29日,他将2001年12月27日、29日已入账的三张信用社收回利息专用凭条的日期涂改,并重新入账,共计金额人民币10448.38元,得款后自己侵占。2000年11月8日,旧庄村委支书蔡某向乡信用社借款8000元,用于村委各项公务开支,过后蔡某将开支后的全部票据交给他入账,但他仅将票据记入支出账,不记入收入账,致使该笔借款不增加收入,只增加费用开支,其得款自己独占。

  扶绥县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同时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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