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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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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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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27条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一、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9条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二)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刑法第227条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由此可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所谓有价票证,是指中央或地方有关部门制定和发行的,具有一定价值,在规定范围内流通或使用的书面凭证。例如车票、船票、飞机票、货票、邮票等。所谓伪造有价票证,是指仿照真的有效的有价票证的形状、规格、色彩、图案等方面的式样,采用印刷、手描、影印等方法制作假票证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依照真的或有效的票证的式样,通过涂改、剪拼、挖补、褪色等手段将作废或无效的有价票证进行修整以假充真的行为,同样属于伪造的行为,应当以伪造有价票证论。所谓倒卖有价票证,是指先低价收买然后高价出售,或者为了出卖而收买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

  二、本罪的构成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2.、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一般是出于营利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u 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并且会造成破坏国家对有关有价票证的正常管理制度,市仍然实施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对于本罪,法律未规定必须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因此,行为人只要实施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是否营利,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价票证的管理活动,犯罪的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等有价票

  证,这些票证都表示一定的货币数额,对于发展我国的交通运输、邮电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并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上述票证,不仅直接给国家经济造成损失,而且给国家的票证管理活动以及同票证管理有关的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活动造成危害,因此,必须依法惩处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的行为。即仿造国家制作的各种有价票证的形状、图案、面值和颜色等,制作假票证,企图以假充真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从中牟利的行为。

  三、本罪的认定

  1、正确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对行为次数、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量、票证价值、行为原因、主观状态,以及非法获利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于行为人偶尔佳浩或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的,伪造、倒卖伪造的票证数量较少的,伪造票证价额不大的,以及不具备营利目的等行为,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不以」罪论处。

  2、正确区分本罪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方面的伪造型犯罪的界限。本罪与破坏金融管军秩序方面的伪造型犯罪,如伪造货币、金融票证、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具有相似之处,一般都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都表现为伪造或变造的行为。不同之处在于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犯罪对象不同。后者侵犯的是金融票证管理秩序,以金融票证等为犯罪对象;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价票证的管理活动,以有价票证为犯罪对象。

  3、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公布、同年12月9日起施行《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7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对于伪造有价票证罪来说,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伪造了上述票证,不论是否已经销售或者使用,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和倒卖车票、船票罪而言,只要以营利为目的,有购买或者销售行为完成之一的,就构成犯罪既遂。

  五、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27条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page]

  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一、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9条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二)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刑法第227条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由此可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所谓有价票证,是指中央或地方有关部门制定和发行的,具有一定价值,在规定范围内流通或使用的书面凭证。例如车票、船票、飞机票、货票、邮票等。所谓伪造有价票证,是指仿照真的有效的有价票证的形状、规格、色彩、图案等方面的式样,采用印刷、手描、影印等方法制作假票证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依照真的或有效的票证的式样,通过涂改、剪拼、挖补、褪色等手段将作废或无效的有价票证进行修整以假充真的行为,同样属于伪造的行为,应当以伪造有价票证论。所谓倒卖有价票证,是指先低价收买然后高价出售,或者为了出卖而收买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

  二、本罪的构成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2.、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一般是出于营利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u 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并且会造成破坏国家对有关有价票证的正常管理制度,市仍然实施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对于本罪,法律未规定必须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因此,行为人只要实施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是否营利,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价票证的管理活动,犯罪的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等有价票

  证,这些票证都表示一定的货币数额,对于发展我国的交通运输、邮电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并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上述票证,不仅直接给国家经济造成损失,而且给国家的票证管理活动以及同票证管理有关的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活动造成危害,因此,必须依法惩处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的行为。即仿造国家制作的各种有价票证的形状、图案、面值和颜色等,制作假票证,企图以假充真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从中牟利的行为。

  三、本罪的认定

  1、正确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对行为次数、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量、票证价值、行为原因、主观状态,以及非法获利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于行为人偶尔佳浩或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的,伪造、倒卖伪造的票证数量较少的,伪造票证价额不大的,以及不具备营利目的等行为,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不以」罪论处。

  2、正确区分本罪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方面的伪造型犯罪的界限。本罪与破坏金融管军秩序方面的伪造型犯罪,如伪造货币、金融票证、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具有相似之处,一般都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都表现为伪造或变造的行为。不同之处在于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犯罪对象不同。后者侵犯的是金融票证管理秩序,以金融票证等为犯罪对象;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价票证的管理活动,以有价票证为犯罪对象。

  3、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公布、同年12月9日起施行《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7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对于伪造有价票证罪来说,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伪造了上述票证,不论是否已经销售或者使用,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和倒卖车票、船票罪而言,只要以营利为目的,有购买或者销售行为完成之一的,就构成犯罪既遂。

  五、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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