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6 14:19
人浏览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新增加的罪名。
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