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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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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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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闸刑初字第3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xx,女,1961年5月1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0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5日被告人许xx在其暂住地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内,容留滕xx、顾xx、周xx、聂xx吸食冰毒。当晚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滕xx、顾xx、周xx、聂xx、华xx、刘xx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检查证及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尿液检验报告、租房协议、被告人许xx的供述笔录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x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许xx庭审中交代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10年6月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华某某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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