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男子砍断女友双手领刑15年 母助子逃跑获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7 08:15
人浏览

2002年12月,杨某因故和人发生纠纷后将他人杀死外逃。杨某逃到外省其一亲戚张某处,将自己杀人的情况告诉了张某。张某在明知杨某系逃犯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住所,窝藏杨某月余,并电话告知杨某的母亲让其前来探望杨某。杨某的母亲在探望杨某并给其钱财后,又打电话告知了在广东打工的王某,让王某为杨某办一张假身份证。王某在明知道杨某系逃犯的情况下,仍为杨某找了一张他人的身份证,致使杨某得到他人的身份证后外逃,至今未归案。

本案中,张某和杨某的母亲构成了窝藏罪是毫无异议的。但对王某如何处理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应定包庇罪,理由是王某在明知杨某时逃犯后,为其提供了假的身份证帮其逃匿,属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中的“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因而构成本条规定的包庇罪。

第二中意见认为王某构成窝藏罪。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还包括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本案中王某为杨某提供他人的身份证行为,也属于帮助杨某逃匿的行为。因此应该定窝藏罪而不是包庇罪。

窝藏罪、包庇罪有很多相似之处,它们侵犯的客体都是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其行为客观上都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给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上述活动造成障碍或者根本无法进行。窝藏、包庇的对象都是犯罪的人。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表现。窝藏罪表现为替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窝藏行为主要针对的是犯罪分子、嫌疑犯本人。包庇罪表现为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来帮助犯罪人逃避法律追究,主要针对的是犯罪证据,如伪造、变造证据、伪造、破坏犯罪现场等。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狠心男砍断女友双手领刑15年 母亲资助儿子逃跑同获刑

  “员村砍手案”一审判决,帮助儿子逃跑的余凤英因窝藏罪同时获刑

  只因提出分手,年方21岁的湖南女孩小丽被男友将双手齐腕砍下,此事曾一度震惊社会各界(本报8月24日曾有报道)。前日上午,砍断女友双手者成建华被广州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而事发后先资助儿子逃跑后又劝说儿子自首的母亲余凤英犯窝藏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2个月,两人均因自首获得了法院的从轻处理。[page]

  狠心男砍断女友双手

  2005年10月30日下午6时许,居住在天河员村二横路程介新村某出租屋的湖南籍女子小丽,因与同居的陕西人成建华感情破裂,返回出租屋收拾物品准备搬离。期间,双方发生激烈争吵,成建华还一度跪下哀求女友不要离开自己。看到自己下跪仍没有挽留住小丽后,恼羞成怒的成建华一把将小丽推倒在沙发上,随即奔进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将小丽的双手按住,挥刀将其双手齐腕砍断。次日凌晨3时,小丽用牙齿开启房门呼救,房东闻讯后立刻报警。

  而案发后,一起居住的成建华母亲余凤英立即授意妹夫到银行取出1万多元资助儿子一起逃往北京。2005年11月12日,在余凤英的劝说下,成建华前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派出所投案自首。

  逃跑后自首母子获刑

  前天上午,广州中院经过审理认为,成建华无视国家法律,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一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余凤英明知成建华是犯罪的人,仍为成建华提供财物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但两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此外,成建华还须赔偿伤者经济损失37.26万元。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