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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黄蓝外教猥亵,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8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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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都应该得到保护,特别是儿童,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保护自己,更加容易留下心理阴影。那么,红黄蓝外教猥亵,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相信大家对这样的问题十分感兴趣,接下来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

  一、“红黄蓝外教猥亵”最新消息

  7月25日,红黄蓝教育方面向记者回应称,该幼儿园在1月28日接到家长的情况反映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陪同家长查看了监控,并与当事外教核实情况。因就监控视频内容尚无法判断其行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在尊重家长意见的基础上(因涉及孩子隐私,家长要求保护孩子隐私),当天晚上幼儿园陪同家长向警方报案。

  红黄蓝在回复中指出,涉事外教名叫Daniel,哥伦比亚籍,男,1984年生,系持有正规工作签证外教,园所聘任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监控视频显示,在1月25日14时许,该名外教在配班老师上卫生间时进入班级,并把手伸进幼儿的被子里,时间约1分钟,其间无其他行为,在配班老师回到班级后,该外教起身离开教室(全部视频资料已交由公安机关保存)。1月29日,幼儿园向公安机关提供有效线索,在2名园长协助下,配合公安机关将涉事外教抓获。

  对于外教趁其他配班老师不在场之际实施猥亵行为,红黄蓝方面表示,公司历来有严格规定,外教不能单独接触幼儿,不能参与幼儿保育照料等工作,并要求班级同时必须有两名教师在岗,即使在班是女教师,也必须有两名教师,对于园所没有严格遵守公司管理规定,对外教管理不到位行为,总部和园所高度重视,对于园长和配班教师当时予以撤职处理。

  此外,红黄蓝方面向记者表示,涉事幼儿园已于今年4月开放了监控视频家长手机端。现在家长都可全天实时查看园所情况。

  二、红黄蓝外教猥亵,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责任承担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两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过于狭隘,远不足以惩罚猥亵类犯罪分子。 如果仔细看一下《刑法》中对于强奸罪的量刑,就知道对于猥亵儿童罪的量刑规定不仅完善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强奸妇女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司法解释,强奸妇女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强奸妇女手段残酷的;强奸妇女多人或多次的;轮奸妇女的首要分子;因强奸妇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等等。多次猥亵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者猥亵多人,造成的身心伤害,绝不亚于奸淫幼女,后者的课刑要远重于前者;而因猥亵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更应予以严惩。故建议参照强奸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后纳入猥亵儿童罪的第二款中,并曾设“对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规定,以合乎刑法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一一整理的关于红黄蓝外教猥亵,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等等问题的相关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对于这样的问题的话,是要严厉打击的,儿童是我们祖国的未来。以上就是对该问题的解答,如果有其他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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