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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体系能详细描述案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3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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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以下简称“记”):通说认为,影响量刑的各种情况,归根结底都表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程度。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因此有人认为,多么智慧的人也不可能对影响量刑的各种情况进行详细描述,您赞成这种观点吗?为什么?

 

赵廷光(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以下简称“赵”):我不赞成这种观点。刑法学中一系列范畴、名词和概念体系,都是在不同的层次上从不同侧面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各种情况进行描述的工具。例如,完备的罪名体系,是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质进行分类描述的工具;完备的犯罪构成体系,是对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分类描述的工具。但是,这些描述只能解决对同一罪行适用何种法定刑,还不能解决对犯罪人处刑轻重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建立起一个相对完备的量刑情节体系,这个体系一旦建立起来,任何复杂的案情都可以进行详细的描述。

 

记: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是否已经建立起这种量刑情节体系?量刑情节体系是否包括司法解释里规定的量刑情节以及您前面提到的“犯罪构成事实转化的”量刑情节?

 

赵:可以说我国刑法理论中尚未建立起这种量刑情节体系。在已经出版的刑法教科书和量刑论著中,只讲“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而且对后者只是简单地列举几种。完全忽略了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情节和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转化而来的量刑情节。其实,这两类量刑情节在刑法分则和司法解释中是大量存在的,将它们从理论上揭示出来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是实现量刑公正性和透明性的必要前提。

 

记:据您所言,量刑情节可以根据法律渊源或者理论渊源划分为刑法规定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剩余转化的和酌定的四类,它们具体有多少?能够形成一个体系吗?

 

赵:弄清现有量刑情节的基本数量,从理论上建立起一个相对完备的量刑情节体系,对于实现量刑的公正性、透明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根据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和刑法理论的概括,目前可供适用的量刑情节至少有311个:法定量刑情节共72个,其中从宽处罚情节27个,从重处罚情节45个;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情节共65个,其中从宽处罚情节34个,从重处罚情节31个;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转化的从重处罚情节113个;酌定量刑情节共61个,其中从轻处罚情节34个,从重处罚情节27个。我认为,这些渊源不同、性质不同、功能不同、效力不同和适用范围不同的量刑情节,初步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备的量刑情节体系,将它们按照一定的法则配置给现行刑法规定的423个罪名(1433种罪行),基本上能够满足一切犯罪的量刑需要。

 

另外,对量刑情节还可以根据它们的性质、作用、处罚功能单复和是否必须适用,划分为表明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与表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的情节、从重处罚情节与从宽处罚情节、单功能情节与多功能情节、命令性情节与授权性情节等等。其中,所谓表明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是指与犯罪行为具有密切关系的只有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的能够表明罪行轻重程度的主客观事实情况。例如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索贿、间接故意杀人、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等等。所谓表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的情节,是指与犯罪行为毫无关系的只能发生在罪前或者罪后的能够表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主客观事实情况。例如自首、立功、坦白、未成年人犯罪累犯、善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自愿认罪的被告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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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这套量刑情节体系果真能够描述形形色色和千奇百怪的案情吗?

 

赵:完全可以。据我们统计,在可供适用的311种量刑情节中,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共有244种,约占全部量刑情节的78%,它们与定罪情节一起共同揭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共有67种,约占全部量刑情节的22%,它们对罪刑关系起调节作用,揭示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每个量刑情节还可再根据其不同性质和具体表现,通过理性评价分解为9种不同的情形。于是前者表现为2196种不同情形,后者表现为603种不同的情形,两者相加共计2799种不同的主客观事实特征。在现实生活中,具有10种以上量刑情节的案件十分罕见,那么试想:无论犯罪人人身状况、心理态度、行为方式、犯罪环境、侵害对象、危害结果等等情况多么纷繁复杂,奇形怪状,难道数以百计的量刑情节乃至数以千计的事实特征,还不能对它们加以详细描述吗?显然不是!因此“不可描述论”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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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这套量刑情节体系果真能够描述形形色色和千奇百怪的案情吗?

 

赵:完全可以。据我们统计,在可供适用的311种量刑情节中,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共有244种,约占全部量刑情节的78%,它们与定罪情节一起共同揭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共有67种,约占全部量刑情节的22%,它们对罪刑关系起调节作用,揭示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每个量刑情节还可再根据其不同性质和具体表现,通过理性评价分解为9种不同的情形。于是前者表现为2196种不同情形,后者表现为603种不同的情形,两者相加共计2799种不同的主客观事实特征。在现实生活中,具有10种以上量刑情节的案件十分罕见,那么试想:无论犯罪人人身状况、心理态度、行为方式、犯罪环境、侵害对象、危害结果等等情况多么纷繁复杂,奇形怪状,难道数以百计的量刑情节乃至数以千计的事实特征,还不能对它们加以详细描述吗?显然不是!因此“不可描述论”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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