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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面子强行“借钱”五千 四青年因敲诈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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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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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消息 四名青年结伙在向他人“借”钱时,竟认为请人说情丢了面子,强行敲诈他人钱财,结果因触犯刑罚进了监狱。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被告人邓立才、陈锡林、杜朝庭、杜永排犯敲诈勒索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一审判决。

  2008年2月6日,被告人邓立才等人在宜宾县安边镇火焰村大江组玩耍时,共谋找来大江组办木材加工厂的外省人郭永迪“借”1000元钱用。当天中午,郭开车路过大溪口时,陈锡林即上前拦车,要求借钱,郭以身上无钱,过几天才有钱为由推脱。2月11日至12日,四人又几次到木材厂,以不拿钱就开不好厂威胁郭,大江组组长张某某之妻罗某某和郭夫妇分别找邓立才之母说情无效,郭又找大江组杜某某出面,也遭邓立才拒绝。邓立才以郭找人大冷天喊了他母亲出去,又找杜某某来说情,没给他面子为由,声称1000元不得行了,必须要拿5000元,并叫陈锡林、杜朝庭各拿了一把长71厘米的砍刀和45厘米的开山刀在郭面前摆弄,对郭进行威胁。郭迫于无奈,将5000元现金交给再次来厂的四人。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现金5000元返还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立才、陈锡林、杜朝庭、杜永排采用要挟、威胁的手段,非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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