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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传染病 2000多年前就得隔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2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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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美国留学归来瞒报甲流病情出现症状还乱跑被行政处罚回眸古时———

  开栏语

  国庆长假,让我们解读古法,博古通今。

  今年以来,发生许多重大新闻。留学生瞒报甲流病情被行政处罚、杭州富家子弟开车撞死人、罗彩霞被冒名顶替上大学、满文军夫妇涉毒、贵州公职人员嫖宿幼女、云南监狱“躲猫猫”事件。

  每个新闻既是社会事件,同时也是重大的法律事件。如何以法律的视角看待?在古代这些类似事件又如何被处理?

  从今天起,本报推出国庆节讲古法栏目,敬请关注。

  今年3月底至4月中旬,墨西哥、美国等多国接连暴发甲型H1N1流感疫情,疫情很快扩散到我国。

  我国迅速采取防控措施,让入境者如实填写健康申报卡,对确诊患者及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本市还对瞒报者首次处以警告的处罚。

  其实,由于传染病的破坏性甚大,古人对于传染病的防治也极为重视,从2000多年前的秦朝起,一旦出现疫情,最常用也是最管用的防治办法,也是隔离。

  【事件回放】

  甲流患者瞒报 北京首开罚单

  就读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一所大学的何某从纽约到达北京后,在机场入境时填写健康申报卡时未如实登记,病发后在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才说明自己曾与甲流患者同屋居住。

  何某到达北京后在一家宾馆住宿,第二天就出现咽痛、咳嗽等症状,但仍未就诊或自我隔离观察,也没有按要求主动与疾控部门联系。

  在北京的4天时间,何某频繁出门会友、聚餐,多次打车不留票据,与他所乘航班前后三排乘客、宾馆工作人员、会见的朋友、餐馆工作人员等总共88人都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

  何某被处以行政警告处罚,这是本市首个因瞒报而被处罚的甲流确诊患者。

  【现行法律看点·民事责任】

  患上甲流还乱跑最轻处罚是警告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说,为防控疫情,卫生部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都明确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入境人员必须如实填报。如果逃避检疫,隐瞒真实情况,要根据情节轻重,接受警告或者罚款(1000元至1万元)的处罚。

  何某明知自己有与流感患者的接触史,还在已出现相关流感症状的情况下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致88名密接者被隔离观察。根据上述规定,检验检疫部门有权对其作出处罚。

  最终何某被处以警告,这是行政处罚中较轻的一种处罚。行政处罚方式分为多种,执法部门会根据当事人行为的违法程度轻重对其进行处罚。

  密切接触者被确诊可以向瞒报者追责

  张青松律师说,法律的底线是不损害他人利益。

  何某明知自己有与甲流患者的接触史,却在已出现相关流感症状的情况下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果有人因此成为他的密切接触者,且被确诊为甲流患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追究何某的法律责任。

  如果何某因违反规定而致使他人感染了甲流,他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现行法律看点·刑事责任】

  瞒报引起传染病传播 情节严重触犯刑法

  张青松说,2009年7月10日之前,卫生部确认甲流为检疫传染病。

  如果此时入境患者故意瞒报病情,造成传染病传播,造成严重影响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法》第332条规定,犯此罪,会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张青松说,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已经引起了传染病的传播,或者,虽然没有引起实际的传播,但是具有传播传染病的严重危险。

  故意传播甲流 最高可处死刑

  张青松律师说,以上说的其实是瞒报者在病情未确诊的情况下造成甲流传播,可能要承担的一些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甲流患者在已确诊的情况下,明知自己的病情,还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依照刑法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犯此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古法回眸】

  我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将传染病人隔离安置的做法。据《论语·雍也》记载,有一个名叫伯牛的人得了传染病之后,被隔离治疗,连他的老师去探视他,也只能是站在隔离病房的窗户外面。

  而我国最早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立法,则出现在秦朝。

  秦朝:针对传染病 首次立法

  在秦朝,麻风病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传染病,所以秦律关于防治传染病的法律主要也是针对麻风病的。

  首先,秦朝有一套疫情申报制度,如果乡里出现传染病疑似病例,则乡长有责任调查、报告。

  其次,秦律规定,传染病患者视同罪犯,如果有人被怀疑得病,会被送去官府,接着由官府安排专业医生对疑似病例进行会诊,以确定他是否真的得了传染病。

  最后,染病者若确诊为传染病,那么,病人会被强制隔离。

  秦朝设置有专门用于隔离麻风病人的场所,称为“疠迁所”,法律规定,凡是麻风病人都要送往疠迁所进行隔离。[page]

  秦律还规定,麻风病人如果犯了罪,一般要被处死,对于行刑的方式也专门规定不能用活埋,而必须投入水中淹死。

  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当时的人们认为水中溺死可以防止疾病传播,而活埋则可能造成新的传染。

  西汉也有类似的规定。

  晋朝:家中多人得传染病 官员100天禁入宫

  晋朝为保护皇帝及朝廷官员,规定官员家中若发生传染病,并且有三个以上的亲属感染病毒,那么,即使该官员本身未被传染,也不能入宫,为期100天。

  隋朝对麻风病人的防治与秦朝类似,专门设立疠人坊进行隔离治疗。

  宋朝:专门医疗机构用来隔离病人

  宋朝对于防治传染病的重视程度可谓历朝历代之最。

  用于隔离救治传染病人的医疗机构为数不少,如养济院、将理院等;一些医学教育机构也会在传染病暴发时承担防治的任务,如中央的太医局和州县设立的医学校。

  在浙江,私人医院也很盛行,像苏轼所办的安乐坊,就主要是用来隔离和救治传染病人的。

  此外,监狱里设立病囚院,为患病的囚犯提供治疗,治疗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胆敢擅自挪用该经费的官员会受到制裁;病囚得不到及时治疗而致死的,相关官吏也会被追究责任。

  元、明两朝,各地方政府大多设置惠民药局,负责医疗卫生管理以及在发生传染病时收治病人。

  清朝:一旦出天花 驱逐至郊区

  清朝对天花的防治十分重视,为防治天花,清朝建立避痘与查痘制度。

  避痘的主要措施是建立避痘所隔离病人,要求大家尽量不要探视患者,避免跟患者的家属和邻居接触,以减少感染的几率。

  查痘制度是安排专人负责稽查出痘的人,一旦发现出痘之人则立即将其驱逐至郊区或京城一定的距离以外,调查的对象包括满洲八旗、京城居民、外国人以及在海外经商回国者。

  ●链接·史料首次记载的传染病

  公元前556年,当时的宋国出现一种怪病,得病的人表现出来的症状在狗的身上也有,后来,人们意识到这种病可能与狗有关,于是联合起来驱逐这些狗。这就是我国现有史料第一次记载的传染病——狂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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