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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下女婴后亲手扔下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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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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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

  ●调查发现该少女只念过两年书,性教育为空白,作案时将女婴视为一件“不想接受的物件”

  本报记者周江南报道 16岁打工少女在宿舍厕所内产下一女婴后,把女婴当不想接受的“物件”从5楼扔下,造成女婴刚出生即死亡。记者日前从宝安区法律援助处获悉,这名女工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

  据了解,该女工林某1993年出生,是沙井街道某工厂员工,与男朋友同居后怀孕。今年3月13日清晨5时许,林某在5楼宿舍的厕所内顺利产下一名女婴后,惊惶失措地用该厕所内窗户上的硬纸皮包住婴儿,然后从窗户扔至楼下。经法医鉴定,该婴儿为活产儿,系具有较大接触面积的巨大外界暴力作用身体致颅脑损伤、肝脏破裂死。林某随后被宝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宝安区检察院于今年5月19日提起公诉,认为林某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受宝安区人民法院指定,宝安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丹红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林某,了解林某的作案经过和犯罪心理,并约见了林某的父亲,了解林某的家庭情况和成长经历。承办律师认为,林某作案时年仅15岁,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林某归案后和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且以前没有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此外,林某只接受了两年义务教育,性教育为空白,在怀孕4到5个月后才发现怀孕,也不懂得寻求家人、同事和朋友的帮助,在医院开了堕胎药后在厕所产下女婴,在极为恐慌的情况下,其简单而愚蠢地将女婴视为一件不想接受的物件抛到窗外。林某由于年幼无知而犯下罪行,本身心理也受到极大创伤,需要家人和社会的关爱、帮助,监禁环境不利于其康复和再接受教育,也许会引发心理疾病,因此,承办律师恳请法庭适用缓刑。

  不久前,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为林某对法律知识和生育知识的无知是造成本案悲剧的关键。鉴于林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又自愿认罪,判决林某犯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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