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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孩子后想生孩子的户口可以放在女性家庭里吗

离婚 2020-03-21 15: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法释[2011]18号)
    第9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项的规定处理。
  • 你好!现在生二胎,按规定,二O一六年一月一日起,全面实施二孩生育,取消准生证办理业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在生育孩子三个月内,带结婚证,双方户口本,双方身份证到当地的计生办登记就可以了,祝好运。
    生二胎前具体要提交的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
    2、申请人的户口簿;
    3、《结婚证》;
    4、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
    5、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
    6、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 一、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一方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放开后的二胎上户口手续: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国务院办公厅1月14日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意见》明确了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等八类无户口人员依法登记户口的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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