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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44小时,女婴重回父母怀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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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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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2日14时45分 嫌疑人从省城一家医院偷走刚出生三天的女婴

  10月23日22时 嫌疑人打来电话答应归还女婴

  10月24日08时 女婴家属与警方会合前往南昌县泾口乡接孩子

  09时 嫌疑人改变交人地点,营救人员赴幽兰镇

  09时30分 警方乔装家属解救女婴并抓获嫌疑人

  “姑姑,孩子已经接回来了!”“舅舅,没事!你放心,孩子在这呢!”……昨日上午11时,徐女士忙着向亲朋好友们报喜,离开她44小时的女儿终于回到她的身边。看着怀中女儿睡觉时微张着小嘴的模样,徐女士的喜悦已无法用言语来形容。

  

  外婆抱着平安回家的外孙女笑逐颜开。图/记者夏岚

  ■转机——女子来电答应还女婴

  23日晚10时,徐女士突然接到一个令她激动得彻夜难眠的电话,来电者正是抱走女婴的吴美华。“她第一句话就是怪我报警了,说这是个误会。”徐女士说。吴美华称,当天返回住院部后,她又抱着孩子去医院门诊部看病,结果包被偷了,没手机给徐女士打电话。她抱着孩子回家去找电话本,但当天晚上又得去姐姐家走亲戚,便抱着孩子到南昌县。姐夫觉得孩子很可爱,想留下来玩几天,因此她就没有和徐女士联系。

  “我明天就把孩子还给你,你过来接吧,真的不是故意的!”吴美华央求徐女士原谅她,并哭诉称事情连老家亲戚都知道了,她现在没脸活下去,希望把孩子还给徐女士后,徐女士能陪她一起回老家解释一下。

  为早日见到女儿,徐女士答应了,并约好昨日上午9时前往南昌县泾口乡见面。

  ■抓捕——出租屋内救出女婴

  挂了电话后,徐女士立即向南昌市东湖分局刑侦九中队反映,刑侦部门立即部署抓捕计划。本报记者全程跟踪此次行动。

  A.偷婴者突改交人地点

  昨日上午8时许,吴美华来电催促徐女士去接孩子,还提醒她坐月子别被冷风吹到头,得拿布包着。上午9时,吴美华又突然来电改变交人地点,由原来的泾口乡改为幽兰镇。她还询问徐女士怎么过去,是否会带家人一起去。莫非行动已被对方察觉?刑侦人员一边让徐女士与吴美华保持联系,一边调整方案。

  B.乔装家属展开抓捕

  上午9时30分,刑侦人员和记者乔装成徐女士亲戚,驱车前往约定地点幽兰镇卫生院。

  “不知道女儿吃饱了穿暖了不?”“女儿有被蚊子叮不?”……离幽兰镇越近,徐女士一家人的心越急切,恨不得马上见到女儿。经过1个多小时的车程,一行人终于抵达幽兰镇卫生院门口,徐女士拨通了吴美华的电话。约1分钟后,那个熟悉的身影再次出现在她眼前,但她并未抱着孩子。

  C.偷婴者仍扮演“善良”

  “孩子在家里,一切都好,睡得很香,你走路小心点。”吴美华显得很“热情”,搀着徐女士朝她家走。一路上,吴美华抱怨:“真是个误会,你们干啥报警呢!”

  大约步行了50米,吴美华在一扇红色铁门前停了下来,说:“孩子就在里面。”激动的徐女士忍着产后腹痛,冲了进去。果然,女婴睡在一张简陋的床上。“是,这就是我们家的宝贝!”看着女儿一切安好,徐女士的母亲抱着孩子离开了房间。

  当刑侦人员表明身份后,吴美华仍装得很无辜。此时,离案发时间仅44个小时。

  ■审讯——婚后未育竟计划偷婴

  经刑侦部门的突击审讯,这名自称吴美华的女子交代了偷女婴事件的始末。

  A.独居制造“怀孕”假象

  “吴美华”果然是假名,实际上她姓樊,南昌县泾口乡人。今年28岁的樊某结婚1年多,一直没有小孩。她以为自己不能生育,便打算抱养一个孩子。2008年10月,她开始制造“怀孕”假象。

  2008年10月,樊某搬出娘家,在南昌县幽兰镇租了一套一室一厅,为日后假称怀孕做准备。一切安顿好后,她打电话回家报“喜讯”,称自己怀孕了。由于她体型较胖,就连丈夫都信以为真。

  B.领养不成偷婴来养

  消息放出去后,樊某开始四处寻找孩子。起初,她想找个遭遗弃的孩子带回家抚养。可找了许久,也没人肯将孩子给她。眼见10月怀胎的日子就要结束,樊某狠下心,决定偷一个孩子抱回家。

  10月5日,樊某在昌大一附院与徐女士见面,发现对方比较单纯,便锁定其为目标。偷到孩子后,樊某立即向家人“报喜”称,自己诞下一名女婴,家人开心不已。

  C.以为还了婴儿就没事

  由于樊某的南昌县口音以及她胖胖的体型,23日下午3时许,刑侦人员摸排找到了樊某位于南昌县泾口乡的老家。刑侦人员以“抱错了小孩”为借口,希望樊某家人能领他们找到樊某。但是,樊某家人也未去过樊某的出租屋。

  当晚10时,得知事情不妙的樊某主动打电话给徐女士,企图用谎言平息此事。然而,樊某不知道,她的行为已触犯法律,终要受到法律惩罚。刑侦部门解释,根据《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樊某将会以拐骗未成年人罪被刑事拘留。

  文/记者夏岚 实习生张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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