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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行凶杀害汉中一家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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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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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5日,汉中市中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命令,对因琐事行凶杀害一家三口的罪犯闫波执行死刑。

  去年2月份,张某驾车经过城固县文川镇文川街新粮站时,嫌走路的闫波未给其让路,两人遂发生争执。当月26日,闫波发现张某就住在文川街,遂产生报复之念。27日早晨7点多,闫波拿着斧头从一楼未锁的卷闸门潜入张家,进入三楼卧室,乘张某熟睡之机,持斧朝张某的头、颈部猛砍数下,张某当场死亡。

  睡在隔壁的张某妻子被惊醒后质问闫波。闫波又持斧朝其头、颈等部位砍去,致其当场死亡。与张某妻子睡在一起的年仅4岁的孩子受惊吓哭泣,闫波又持斧对其猛砍。随后闫波从张家窃取1500余元现金以及两部手机后翻墙逃离。次日下午,闫波被警方抓获。

  去年11月3日,汉中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闫波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一审宣判后,闫波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省高院经复核,认为闫波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大,应当依法严惩,于今年6月22日裁定同意原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省高院同意原审判决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对罪犯闫波执行死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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