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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住“沙耗子”复垦保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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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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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6日,本溪溪湖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立星将一张19万余元的支票送到了张其寨乡。至此,一起检察机关代表集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终结,集体利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和保障。

  张其寨乡土地含沙量较大,特别适合建筑使用,因此受到很多工地的青睐。很多不法分子蠢蠢欲动,打起了张其寨乡土地的歪主意。2008年9月至11月间,沈阳沈河区某单位工作人员孙某,伙同张其寨乡当地村民林某、于某,瞄上了张其寨村和达贝沟村10余户农民的土地。他们将土地进行挖沙贩卖,造成了大量农田毁坏,村民们也无法进行正常生产。

  昔日的良田成了挖沙场,留给当地的是满目疮痍的沙坑和无地可种农民的愤怒和无奈。2009年9月6日,公安机关将这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到溪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这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为一起正常的刑事案件,检察官们完全可以在短时间内审查起诉,可是经过审查案卷,检察官们发现这并不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耕地乃农民赖以生存之本,切实保护好耕地等农用地,是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被告人孙某等为了一己私利,不惜触犯国法,大肆破坏农用地。因此对于这起涉农刑事案件,检察官们高度重视,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保护耕地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经过加班加点,查阅案卷,核实证据,检察官们发现,此案虽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张其寨村委会、达贝沟村委会在集体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没有提起民事诉讼,且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欠缺,如果只按照公安机关现有证据提起诉讼,恐怕只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可集体遭受的巨大损失就无法弥补了。为此,检察官们决定进一步深挖案件,调查取证,补充附带民事诉讼证据,将此案作为溪湖区第一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检察官们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时与公安机关联合调查,指导公安机关取证。经过近3个月的紧张调查取证工作,最终补充了证实大量耕地毁损的关键证据,并且找到了相关法规作为赔偿被害单位复垦费的依据。

  在溪湖区法院的大力支持下,2009年12月7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和林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三人共同连带赔偿被害单位196750元,至此,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嫌疑人得到了法律的制裁,同时集体遭受的巨大损失也被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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