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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贩卖假文凭行为,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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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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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司法解释的背景以及经过。

  孙力: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有着极其紧迫的现实必要性。

  首先,广大人民群众对假学历、假学位侵蚀培育英才的高等教育的造假行为深恶痛绝,如不坚决予以打击,使这种鱼目混珠、滥竽充数的现象蔓延下去的话,不仅会放纵不正当竞争,产生社会选才上的不公与腐败,而且误国误民,对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危害甚深。 

  其次,有的司法机关对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有不同认识,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起草了有关解释稿,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征求意见并提出由“两高”共同制发,以解决检察工作和审判工作中所共同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办理对某省法院就同一问题请示的批复,随即将批复改为解释,由“两高”共同制发。

  记者:有的人认为,对此类的行为应该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这次司法解释却是依照了第二款,这是为什么?

  孙力:司法解释不能够脱离开现行的法律规定,不能够替代立法,而只能对检察工作中的、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法律作出说明性规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司法机关进行法律解释所作出的界定,我们在具体工作中应该恪守这一原则。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是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的。这一司法解释不仅明确了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而且对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也作了规定,即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这一解释既规定了假学历、假学位证明的伪造行为的刑事责任,同时又规定了贩卖行为的刑事责任。之所以没有按照第一款规定制作,这主要是考虑到尽管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明由政府教育部门统一印制,但使其合法有效的重要标志即所加盖的印章是高等学校的印章,而高等学校属于事业单位,不属于国家机关,因而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作出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的解释。

  记者: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在高校附近依旧有不少人在“顶风”作案。因此有人要求对购买者也进行相应的处罚,您认为对购买者该如何进行处理呢?

  孙力:你说的这个问题我们在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其实充分注意到了,我们也了解到,之所以有人伪造、贩卖假文凭和学历,是因为有人购买。有的人如胡长清之流用购买来的假文凭欺骗组织,骗取名誉、地位,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对这种人一经发现应该给予严肃的党纪政纪处分。至于追究刑事责任问题,以及如何处理变造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问题,尚待进一步从立法的角度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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