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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如何为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辩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3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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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涉案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具体的辩护方案。由一个强有力的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团进行辩护,将最大可能第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总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有时,有些刑事案件特别疑难,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我们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还聘请法学教授、研究员等专家,针对这类极其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出具权威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为您的亲友提供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有利辩护意见。

 

有关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下:

 

[释义]:

本罪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 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可以构成。 

二、本罪从侧法》条文看,属于明知状态下的故意犯罪,从《票据法》条文看,则属于玩忽职守的过失犯罪。从承兑行为看,属于故意;

  对损失后果看,又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两种主观动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为结果犯,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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