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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芝麻村官涉嫌挪用2370万公款受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2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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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芝麻村官涉嫌挪用2370万公款受审。昨日下午,原禅城区南庄镇紫洞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刘子荣涉嫌挪用2370万元公款一案在禅城区法院开庭审理。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刘子荣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员、镇街纪检监察领导等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针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庭依法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分别举证、质证,并进行了两轮激烈的辩论。公诉人更是在庭审中当庭出示了9组证据。

被控挪用2370万元征地补偿款

昨天下午2时40分许,记者看到,法庭内已座无虚席。现年55岁的刘子荣身穿蓝色囚服,头发也已经发白。被押下警车时,双手掩面,不愿被现场的媒体拍摄。

下午2:50分时许,庭审正式开始。

据公诉书称,刘子荣,男,1954年出生,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洞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因涉嫌挪用公款,经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9年1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检察院指控称,2003年至2007年期间,禅城区南庄镇紫洞村先后将征地补偿款26135951元存入了村属企业佛山市名创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名创”公司)账户中。2005年1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刘子荣利用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多次从名创公司账户中挪用征地补偿款共人民币237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偿还债务或赌博。

当众掩面哭泣求轻判

审判持续了2个多小时,庭审中,刘子荣承认了挪用款项的指控,但对数额表示了异议,他表示自己挪用的款项为1500万元而非检察机关指控的2000余万元。随后,控辩双方就“名创企业”的性质、质押的660万元定期存款、挪用的数额和刘子荣是否属于自首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庭审在下午5时20分许结束,法官未当庭宣判。

在最后的陈述中,刘子荣承认挪用了这些资金造成了犯罪,主要是自己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挪用这些钱构成了犯罪道路。他表明了自己自首和主动配合办案机关的情况,及自己进入看守所后,亲属仍然积极筹措款项还上所欠款项等情况。“因为这个案件,如今我已经是家破人亡,妻子前段时间已经因此去世了。”说到这里,原本看起来一直镇定的刘子荣开始抹眼泪。

他称,自己在担任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期间为集体经济作出了贡献,还改善了村居环境和提高了村民的收入。“村民分红由原来的200—300元提高到现在的1500元,还设立了老人保障金等”,刘子荣说。他请求法官综合他的情况,从轻判决。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

庭审直击:

控辩双方围绕争论焦点两轮辩论

定性之争:是挪用公款还是挪用资金?

禅城区检察院认为,刘子荣担任村党支部书记,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公职人员,但他是协助政府从事管理征地补偿费用的。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其已经属于公职人员;同时他挪用的是国家征地款,属于公款,因此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子荣的辩护律师辩论时指出,刘子荣的行为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而不是挪用公款罪。因为从款项的性质来看,征地款按规定向村民发放了50%后,剩余部分打到“名创公司”账户上。这时,征地补偿款的性质已经发生变化,转化为村委会集体财产,村委会有自主支配的权力。这时,该款项可视为村集体资金而非公款。

“征地补偿款与征地补偿款余额的性质是不一样的。”该辩护律师表示,“名创公司”账户里没有单独设立征地补偿金项目,且该账户内的资金还有租金、鱼塘承包费、利息等其它村集体收入,这些款项无可争议是村集体的资金。那刘子荣挪用的,可能是征地补偿款,也可能是村集体另外的收入。既然没法证实是哪一种款项,应从轻认定为挪用资金。

数额之争:质押款项是否属于挪用?

庭审中,刘子荣承认确有挪用款项,但控辩双方对于挪用的金额具体数额意见不一,其中争议最大的是质押的660万元。

刘子荣的辩护律师称,660万元存款一直在“名创公司”名下,利息等收益也一直归村集体,因此刘子荣的行为并不构成挪用。刑法也没有规定为单位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属挪用,因此根据刑法定的原则,应不认定这660万元存款是挪用。

检察院回应说,虽然这660万元貌似没有动用,一直存在“名创公司”的账户中,但是存在着极高的风险,万一刘子荣不能偿还银行借款,那么这笔钱将会转为银行所有。660万元的部分权利已经转让给银行及刘子荣自己的公司。因此应认定为挪用。

此外,检方还表示,2007年10月11日,刘子荣从名创公司账户转出征地补偿款500万元到新家翔公司,再通过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将款项转入佛山市万科投资有限公司以及自己和儿子刘昌城的个人账户,以自己及刘昌城的名义购买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沿江路55号的万科城住房两套以及车位6个。

对此,刘子荣的辩护律师表示,用作买楼的500万元由于在3个月内已归还,因此按刑法规定不算挪用。检察院则称,刑法所规定的只是数额较大的3个月不归还是挪用,但是500万元已经是数额巨大,一经挪用便构成了犯罪。

自首之争:传话后交待一切是否自首?

检察机关认为,刘子荣是经纪委通知前去调查后才交代一切的,因此他的行为不算是自首,只是认罪态度好。

刘子荣的辩护律师指出,刘子荣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因为纪委没有确切的证据就叫他去谈话,在此情况下他第一时间如实交待了一切,因此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刘子荣的辩护律师最后总结道:“刘子荣曾经是一名的优秀党员,他工作务实,出发点也是想方设法为村集体创收,他自任书记以来修路、修公园、建学校、从事公益事业。不要只看到他一时的失足,希望社会可以给他一个全面、客观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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