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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统一规制行政裁量权 适用规则权收归省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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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3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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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规范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为:正当、公道、程序合法和讲究行政效率。要依法制定合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国务院法制办要求,反馈意见应在10月底前上报。经研究作出进一步修改后,《指导意见》将尽快推出,加速依法行政进程。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副司长江凌在近日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政府法制监视协作会上表示,大量实践证实,规范行政裁量权,对于减少执法随意性,解决统一类案件因人而异裁量差距大、显失公正的题目,压缩权钱交易发生的空间,推进公道行政、公正执法,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行政裁量权规范过程中暴露的一些题目,也迫切需要解决。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上一级行政执法部分制定了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执法部分应当直接合用,如不予合用,应当充分说明理由。这意味着,不按裁量基准行使行政裁量权,必需有公道之合法理由,否则,就可以被认定为违法。

目前,各地方各部分已经制定了大量的形式多样的裁量基准,但不少游走在规范与僵化之间。由基层行政机关凭执法经验直接制定的裁量基准题目也比较多。《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划定,制定裁量基准应当公道划分裁量阶次,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运用数学模式等方式,将裁量因素与阶次划分有效结合。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要依法制定合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合用规则的制定主体是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分。市县政府及其部分已经制定合用规则,与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分制定的合用规则有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分制定的合用规则有不一致的,同为规章的,依据立法法的有关划定进行处理,同为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优先执行省级政府制定的合用规则。

一份《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近日由国务院法制办下发到各地区、各部分征求意见。其中透露,我国将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合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合用规则的制定主体只能是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分。不按裁量基准行使行政裁量权属违法。但是,裁量基准究竟不是法律规则,行政执法部分不得在执法文书中直接引用裁量基准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执法部分根据合用规则确定并实施的行政执法的详细尺度。

合用规则:是指行政执法部分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合用范围、合用程序、保障机制以及制定裁量基准的轨制铺排等。

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执法部分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职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划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不按裁量基准行使行政裁量权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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