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公开招投标的合同中适不适用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综合法律 2019-08-14 17: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投标有效期:一般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部分会明确要求 投标有效期为多少天。
    假设60天,意思是说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给招标人开始,60天内该投标文件有法律效力,投标人对该文件负责,超过60天后该文件失效,投标人对文件不负任何责任。
  • 在一般的合同订立过程中,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问题。因此,没有必要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谈判的过程中交换的信息都作为商业秘密来处理。这些信息可能是很有用的,也很有价值。如果不是商业秘密,当事人均可以使用这些信息。
    比如当事人要购买一种机器,可以向很多生产或者出售这种机器的商家发出要约邀请,邀请向他们发出要约,介绍所生产或者出售的机器的价格、性能、技术指标等。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会了解到这种机器的性能标准、技术细节等许多情况,这样就可以更有把握地选择商家订立合同。
      但是,如果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到商业秘密,情况就有很大不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论合同是否达成,当事人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而且只要是商业秘密,无论经过了多长时间,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这不仅仅是合同法的要求,其他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也有规定。
    因此,违反法律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的,不仅仅限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当手段获娶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娶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行为要点:
      
    (1)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必须首先依法确认商业秘密确实存在。
      
    (2)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
      
    (3)客观上,行为主体实际上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4)以非法手段获娶披露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 加强对技术人员的管理也是属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举措,对骨干技术人员实行特殊薪酬政策。一般来说,能够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都是处在企业的技术岗位或者是关键岗位上。对这些位于特殊岗位或做出特殊贡献的职工,可考虑实行特殊的分配政策。
    除了一般的奖励之外,还可以对新产品的开发实行提成奖励制度。比如以新产品产生效益的前10年为一个阶段,后10年为一个阶段,确定每个阶段不同的提成比例,本人去世后,后人还有继承权。
    这样的奖励政策,最低可以将人才留在企业20年。20年后,这些新产品就可能会被更新的产品所替代。所以,这不失为一个保守商业秘密,预防商业秘密外泄的好办法。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宿迁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