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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社会化及其理论基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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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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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行刑社会化作为现代社会的热点问题,倍受国内外学术界和实务部门的广泛关注。在我国,行刑社会化的理念也被接受并成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原则。行刑社会化中的罪犯是被判处一定法定期间定罪量刑的严格标准,在客观上又减少了入狱人数,降低了监禁刑的负作用,有利于将罪犯早日改造成功、重返社会。这样既合法又“经济”,充分体现了行刑效益,可以说行刑经济化观念是行刑社会化的理论依据之一。
  6.刑事补偿理论
  一般而言,犯罪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弥补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各国法律均规定犯罪分子应给予受害人相应的补偿。正如贝卡利亚所言:“有些人免受刑罚是因为受害者方面对于轻微犯罪表示宽大为怀,这种做法是符合仁慈和人道的,但却是违背公共福利的。受害的公民个人可以宽免侵害者的赔偿,然而他难道也可以通过他的宽恕,同样取消必要的鉴戒吗?!使罪犯受到惩罚的权利并不属于某个人,而属于全体公民,或属于君主。某个人只能放弃他那份权利,但不能取消他人的权利。”[18]因此,依照这种刑事补偿理论,在判令罪犯对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进行赔偿的同时,还应判令犯罪分子对社会进行赔偿。但传统的执行方法很难对社会作补偿,只有在行刑社会化的情况下,犯罪分子为社区提供无偿或低酬的社区公益性劳动,或参加社会化生产等,才具有社会补偿的性质。由此可见,从补偿社会的公正角度,行刑社会化与刑事补偿理论相符合,而且刑事补偿理论是其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一。
  上述诸多理论学说和思想观念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先后为行刑社会化的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同时这些理论一旦产生之后又相互影响,彼此作用,进一步强化了行刑社会化的合理性根基,因而从沿革意义上,上述六种理论思想共同构成了行刑社会化的理论基础,但是具体到一国,是否上述理论都可以直接作为本国实践行刑社会化的理论基础,则还需要有一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
  (二)我国实行行刑社会化的理论基础
  关于我国行刑社会化的理论基础,我们认为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我国长期实行教育改造罪犯的方针政策,是对刑罚人道化思想的贯彻和体现。刑罚人道化思想是我国教育改造罪犯、使之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所一贯遵循的原则,是行刑社会化基本的理论基础之一。我国政府一向重视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坚信劳动创造了人和人类世界,强制罪犯劳动、接受监督的本身就是思想教育的过程,体现了与西方国家的教育刑理论有不同之处。我国监狱法所规定的依靠社会力量改造罪犯的原则,就是行刑社会化的具体体现。通过建立监所内部与社会各方面的联系,或依法在一定条件下将罪犯放到监所外执行刑罚,使被释放者缩短与社会的距离,尽快适应社会,也让社会在短期内接受被释放者以巩固刑罚执行的效果。
  我国监狱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本质决定了行刑的社会化。而且犯罪是在社会多种因素支配下产生的独特社会现象,罪犯来自社会又必须回归社会,因而救助、矫正罪犯和教育改造罪犯,必须使其置身于由多种社会关系所构成的特定社会环境中,从事多方面社会实践的体验,最终融入社群生活之中。同时,监狱改造罪犯必须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们的需求变化,这就需要依靠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和防范,在其复归社会前后,都要坚持社会化原则。行刑社会化为罪犯提供了亲自接触社会、适应社会的机会,并能逐步使他们重新参与社会、顺利地回归社会,成为适应社会规范的劳动者。行刑社会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实际上已经成为当代社会尤其我们国家刑罚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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