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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转载黄色文章 男子被判拘役5个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3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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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电子淫秽信息的(情节严重的),以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博客转载文章进监狱!

  蒿某今年30岁,是陕西人,在陕西有正当的工作。今年年初,蒿某将一篇从网上下载的淫秽文章《精彩》上传到自己的个人博客空间上,此空间未设置密码,他人可任意浏览。

  据蒿某交代,他本意是留着自己看,没想对外传播。但是事情的发展远远超出了蒿某的想象,短短一个月,《精彩》的点击量已经达到了2.7万余次。

  近日被朝阳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5个月。蒿某在网络上对自己一时的放纵,带来的是牢狱之灾表示深深的悔恨。

  检察官释法

  蒿某明知自己的博客没有设置密码,可以在互联网上被他人任意浏览,还将淫秽文章上传。这种明知危害后果可能发生,还对其放任不管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间接故意”。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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