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恶意欠薪入罪的现实性思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3 08:59
人浏览

  恶意欠薪入罪的议题由来

  2009年11月,杭州风格服饰有限公司业务主管王鸿丽为了要回自己4.6万元的提成工资,遭到公司总经理等人的殴打辱骂;2010年年初,28岁的农民工高志强为向老板讨要70元工钱,被包工头叫来的人追打,右侧肾脏主要血管破裂,肾脏被切除。

  连续两起恶性事件引起社会热议,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随后在全国“两会”上呼吁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以惩处并有效遏制恶意欠薪、欠薪逃匿、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恶意欠薪入罪的议题由来已久。早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执法检查组赴深圳市检查《劳动法》贯彻实施情况时,深圳市有关部门就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之后针对因欠薪而发的恶性事件,人大代表、劳动部门的官员以及部分学者多有动议。

  当前法律体系对欠薪规制的缺失

  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恶意欠薪入罪得到舆论普遍支持。但事实上,当前的法律体系中不乏对欠薪的规制。

  如《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亦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当劳动者工资被拖欠,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民事救济手段可以选择。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担负起监督职权,可采取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责令支付赔偿金三种措施。

  因而,对恶意欠薪入罪最主要的反对意见,在于认为欠薪本身属于民事关系,可通过民法和劳动法予以调整,增加此罪容易造成实践中“刑民打架”的情况。

  亦有地方官员提出,欠薪的情况非常复杂,在司法认定上存在一定难度,可操作性差,动用刑罚手段要慎重。

  有学者指出,诸多与欠薪相关的事件中,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后果的出现是涉案当事人的其他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而欠薪属于劳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在民事手段与行政手段尚未穷尽的情况下,不应将一般的社会经济纠纷动辄以犯罪加以论处。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林燕玲强调,欠薪事件的发生,正是由于地方的劳动监察、执法不到位。“我们的法律不是太少了,而是太多了。法律重复制定,却得不到执行。”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