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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颈案”二审宣判:鲍飞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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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3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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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2月15日上午,震惊省城的“割颈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进行了宣判。鲍飞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宣判后,鲍飞当庭表示不上诉,可就在判决就要生效的最后一天,鲍飞还是委托辩护律师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同时,另外两名被告人也均提出了上诉。5月17日上午,省高院对此案二审进行了宣判,驳回了鲍飞及另外两名被告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鲍飞上诉有自首立功情节,应轻判

  震惊省城的“割颈案”宣判后,鲍飞在判决就要生效的最后一天,委托了家人为其聘请的律师,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鲍飞在上诉状中称,他所实施的盗窃犯罪和在上海的抢劫犯罪,是其归案后主动供述的,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且盗窃犯罪中被害人已给予了谅解。而在上海的抢劫犯罪中自己也是从犯。

  同时,鲍飞还称,自己被抓后即主动供述与郑某某在上海的抢劫犯罪,并提供了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信息,从而抓获了郑某某,应当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其对被害人张某某的强奸是犯罪未遂;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真心悔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对其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一审对其量刑过重,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没有立功表现,维持原判

  对于鲍飞提出的上诉理由,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安机关是在鲍飞归案前就已通过侦查掌握鲍飞实施的盗窃犯罪事实,故鲍飞归案后供述该犯罪事实不属自首;鲍飞因涉嫌抢劫犯罪被抓获归案后,供述其与同案犯郑某某在上海共同实施的抢劫犯罪的事实,属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亦不属于自首。至于鲍飞主动提供郑某某的姓名、年龄等基本信息,应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因此,鲍飞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女友”上诉 “我是被鲍飞威胁的”

  一审宣判后,郑某某和鲍飞的“女友”罗某某均提出了上诉。

  郑某某在上诉中称,在共同抢劫犯罪中,他应为从犯,可一审未予认定;并且其在共同犯罪中只分得2400元赃款,对鲍飞后从银行卡中提取的10000元自己并不知情,一审认定其参与的抢劫金额为16753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此,一审对其量刑过重。

  而罗某某则称,她根本不知道鲍飞在合肥犯案,属不知情;“我给鲍飞发短信,是怕鲍飞来影响我的工作和家庭,同时,我是被鲍飞威胁的。”

  但对于两人的上诉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均未采纳。

  ■案情回顾

  2009年11月10日,鲍飞与他的狱友郑某某在上海一家酒店内持刀抢劫一对男女,并将男子用刀捅倒。2010年1月31日,鲍飞在合肥市开始抢劫,在短短的一个多月时间内,惨被他割喉的女子就有两名,并在一次抢劫中,将受害女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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