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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洪泽法院审结江苏省“醉驾第一人”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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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3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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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6月1日,洪泽法院审结江苏省醉驾第一人危险驾驶案,这是“醉驾入刑”以来全省第一个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高某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1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苏HBX091的自用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回家。0时20分许,其沿洪泽县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与东风路交叉路口时,因发现有民警在路上检查车辆,遂驾车掉转车头准备逃离,因遇施工围挡阻碍,又弃车逃逸,后在人民广场施工工地处被抓获。经抽血送检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2.8mg/100ml。

  洪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现警察设卡检查即驾车转向准备逃离,在有围挡阻碍的情况下又弃车逃走,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极易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车的行为尚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92.8mg/100ml)超过醉酒标准(80mg/100ml)不是太高,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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