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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3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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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湖南高院已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通过审判活动积极参与市场经济秩序的综合治理。

2010年以来,湖南陆续发生了湘潭“毒奶粉”、宁乡制售假劣“加加”酱油等恶性案件,其他“瘦肉精”、“毒米粉”等案件也时有发生。为及时、准确、高效地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湖南高院把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作为全省法院刑事审判保障民生的重要工作来抓,保证起诉到法院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时依法审结。

通知要求,要严格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和《刑法修正案(八) 》中关于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规定,掌握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以及处罚标准。要认真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鉴定。

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身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同时,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法律规定应当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要坚决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规定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一般也要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要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其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要依法予以没收。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在查处案件中一旦发现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漏洞和隐患,各级法院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提醒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防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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