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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儿家长“食言”不向线索提供者支付赏金遭起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4 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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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4岁半的女孩失踪,家长悬赏3万元征集线索。而当有人提供线索帮助找到孩子后,赏金却未兑现。发现小孩的汤某一纸诉状将孩子父母告上法庭。8月27日,记者从洛阳市吉利区法院了解到,通过调解,被告最终支付原告赏金2500元。

  2010年2月25日,家住洛阳吉利区的张某、武某夫妇,发现其4岁半的女儿在家门口玩耍时走失,立即分头四处寻找,并张贴寻人启事,称“如有可靠线索,孩子安全到家,付现金三万元整”。

  2010年3月1日,张某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在孟州市太子村发现了他们的女儿。打电话的汤某说,他和父亲晚上出去时,看到邻居家屋檐下坐着一个小女孩。经核实,该女孩正是张某丢失的女儿。

  张某、武某二人立即携带礼品来到太子村,对汤家父子表示感谢,并将女儿领走,但对赏金的事只字未提。为让孩子的父母兑现承诺,汤家父子于今年6月将孩子父母告上法庭。

  吉利法院接到诉状后,法官立即对此案进行梳理,并结合法律法规认为,寻人启事中的承诺应称之为悬赏广告。在这起纠纷中,汤家父子认为他们最先发现了妞妞,公安部门的调查,也证实了这个情况。因此,汤家父子有权要求张某、武某夫妇支付相应的赏金。经调解,被告当场支付原告赏金25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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