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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村民携资外逃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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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5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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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人厚道,被村民推选为修路集资款管理人员,却携带集资款外逃挥霍。近日,经凤翔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

  被告人李某系凤翔某村村民,2009年村上因修路推选李某、罗某等四人负责集资款的管理事宜。后经四人商议,将集资款五万元存放于用李某身份证办理的存折内,存折由罗某保管。为将集资款据为己有,李某用身份证将存折挂失后办理新存折将折内存款取出后外逃。因资金不到位,村上修路事宜受到影响。案发后,李某自首并将涉案资金全部退赔。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修路集资款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集资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将赃款已如数退还,故作如上判决。

  延伸阅读:量刑 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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