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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被控故意杀人为何不负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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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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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称,该市曲江区马坝镇七旬老翁刘某怀疑妻将其存折藏起来给儿子,用菜刀将儿子砍死,被控故意杀人,该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其强制医疗。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下文。

  这是新“刑诉法”实施后该院首例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并决定对其强制医疗的案例,从而防止了一宗错案的发生。

  今年7月14日,被告人刘某因怀疑其妻子将其存折藏起来给儿子,遂产生杀害其妻子和两个儿子的想法。当日16时许,刘某以在墙上钉水泥钉为名,从家中工具袋内取出一把铁锤,砸向其大儿子的头部,致使其大儿子头部受伤。其妻和在场保姆见状即扶着其大儿子往家外面跑,刘某则从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去追,行至其家中大门口处时,遇到其坐在轮椅上的小儿子,便反手一刀割向其小儿子的颈部,致其小儿子当场死亡。

  韶关中院受理该案后,认为刘某的行为动机有违常理,不能排除其精神上是否有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以确定其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刑事责任能力,遂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粤北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患有器质性妄想症(精神分裂样)障碍,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韶关中院据此依法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审理了该案。

  韶关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因其患有器质性妄想症(精神分裂样)障碍,犯罪时处于发病期,对自己所实施行为的辨认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丧失,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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