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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09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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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遇到卖淫嫖娼罪的时候,公安机关往往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关于这方面的量刑不少人有疑惑,那么卖淫嫖娼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一、卖淫嫖娼罪的认定

卖淫嫖娼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二、办理涉及卖淫嫖娼罪案件的程序

  (一)传唤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发现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可以当场口头传唤或者使用《传唤证》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二)讯问、查证

  公安民警对经传唤至公安机关的卖淫嫖娼嫌疑人,应及时讯问、查证,但讯问查证的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经讯问、查证,有证据证明一方是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以及另一方是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在讯问、查证时,注意应将双方分别讯问、查证。

  (三)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认定为卖淫嫖娼的,公安机关必须强制卖淫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以调查和区别卖淫嫖娼人员是否涉嫌“传播性病罪”。强制检查性病的方法可以是:由公安民警将卖淫嫖娼人员带到性病监测门诊(或者是有皮肤性病科的公立医院)检查;公安机关一次抓获多名卖淫嫖娼人员时,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有关医疗、卫生部门派人前来检查。

  三、卖淫嫖娼罪的量刑标准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五)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以上是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的“卖淫嫖娼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所以对卖淫嫖娼罪的量刑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您会受到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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