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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以奸淫罪为贵州习水性侵幼女案定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3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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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习水县嫖宿幼女案件庭审于9日结束。对于此案为何以“嫖宿幼女罪”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即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如果学校老师与社会人员相勾结,诱骗、利惑、胁迫在校未成年的女生卖身,应以奸淫幼女罪共犯论处。因为奸淫幼女罪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无论是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还处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尚不具备左右自己性意志的能力,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本人是否同意,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

  记者:此案已经开庭审理,而且检察院是以“嫖宿幼女罪”起诉的,您感觉法院如何给案件定性呢?

  许昔龙:我国法院有以A罪起诉但以B罪判决的权力,虽然本案公诉机关以嫖宿幼女罪起诉,但法院可以奸淫幼女罪做出判决,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记者:在开庭时,有一名律师拒绝出庭为被害人辩护,您如何看待这位同行的做法?

  许昔龙:尽管涉案公职人员的行为为全社会所不耻,但其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律师在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定担任该案的辩护人后,不能单方随意地拒绝出庭辩护,否则有违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的职业定位是为被告人的“权利”而辩护,而不是为被告人的“恶”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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